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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改善指示

日期:2021年7月16日

消防處於2021年7月16日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第5條),向新城中心業主立案法團及相關業主發出了兩份消防安全指示;

指示編號:FSD/FSDn/3095/2021

檔案編號:(17) in FP 56/12234A

遵從日期:2022年7月16日前

主 旨:綜合用途建築物擬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規定

指示內容:

1. 須依照附錄(a)所列項目改善建築物現有的花灑系統。

2. 須依照附錄(b)所列項目改善建築物現有消防栓/喉轆系統。

3. 建築物須設置符合《1994年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第5.11段及5.14(i)(b)段規定的手控火警警報系統,並在建築物內每個喉轆附近裝設一個手動火警鐘掣。建築物如有管理員或管理處,須於該處裝設控制錶板及一個手動火警鐘掣。按動該建築物的任何一個手動火警鐘掣,須能夠同時啟動消防栓/喉轆系統的消防泵。

4. 除非已安裝應急照明系統作為建築物內防火系統的一部份,否則須在建築物非住用部分的公用範圍內安裝符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1994版」第5.9段規定的應急照明系統,以便電力供應停頓時利便疏散建築物的佔用者。

5. 上述各項工程必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建商進行,並在工程完成反向消防安全總區樓宇改善課1呈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消防表格251)副本一份。

附錄(a) – 現有花灑系統所須的改善項目

1. 擴大現有花灑系統的保護範圍王建築物內擬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包括樓梯暑、公用走廊及公用大堂。

2. 須安裝電話直線,把花灑系統的警號接往消防處的消防通訊中心。

3. 其他:

(i) 在不適合設置花灑系統的非住用地方須安裝火警偵測系統。

(ii) 而建築物內互通住用及非住用部份的樓梯須裝設快速反應的自動花灑裝置,並須擴展至非住用部份以上的兩層樓梯內。

附錄(b) – 現有消防栓/喉轆系統所須的改善項目

1. 須提供符合《1994年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第5.14段規定的後備固定消防水泵。

2. 須在下列地方提供額外的消防喉轆及手控火警鐘掣,確保長度不超過30米的喉轆膠喉可到達建築物的任何部分;-

(i) 地庫商鋪

3. 須在每個消防喉轆箱門扇上「FIRE HOSE REEL 消防喉轆」的宇樣下面提供使用該消防喉轆方法的告示。

指示編號:FSD/FSDn/3096/2021

檔案編號:(18) in FP 56/12234A

遵從日期:2022年7月16日前

主 旨:綜合用途建築物擬用作住用用途部分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規定

指示內容:

1. 須依照附錄所列項目改善建築物現有消防栓/喉轆系統。

2. 建築物須設置符合《1994年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第5.11段及5.14(i)(b)段規定的手控火警警報系統,並在建築物內每個喉轆附近裝設一個手動火警鐘掣。建築物如有管理員或管理處,須於該處裝設控制錶板及一個手動火警鐘掣。按動該建築物的任何一個手動火警鐘掣,須能夠同時啟動消防栓/喉轆系統的消防泵。

3. 除非已安裝應急照明系統作為建築物內防火系統的一部份,否則須在建築物非住用部分的公用範圍內安裝符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1994版」第5.9段規定的應急照明系統,以便電力供應停頓時利便疏散建築物的佔用者。

4. 上述各項工程必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建商進行,並在工程完成反向消防安全總區樓宇改善課1呈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消防表格251)副本一份。

附錄 – 現有消防栓/喉轆系統所須的改善項目

1. 須提供符合《1994年版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第5.14段規定的後備固定消防水泵。

2. 須在每個消防喉轆箱門扇上「FIRE HOSE REEL 消防喉轆」的宇樣下面提供使用該消防喉轆方法的告示。

消防安全指示註釋

1. 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是由*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1)或第5(2)條發出,目的是要求有關人士遵從該條例附表1或附表2指明有關消防安全措施的規定。該等措施包括由消防處監管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以及由屋宇署負責的消防安全建造規定。

2. 指示的第1段訂明須予遵從的消防安全措施。請留意指示所列的限期。

3. 消防處處長發出的指示,列明根據上述條例須予提供或改善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有關人士須按照規定,提供或改善該等消防裝置及設備,並須確保其保持在有效操作狀態,以及每年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檢修。相關工程完成後,承辦商應向消防處處長提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表格F.S. 251)。各區民政事務處、消防安全總區總部、牌照及審批總區總部,以及各消防局和防火分區辦事處均備有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可供查閱。該名單亦己上載至消防處網頁,網址如下: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cert.html

此外,「有意承辦法例所規定改善消防安全工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名單」已上載王消防處網頁,網址如下:

http://www.hkfsd.gov.hk/chi/source/safety/Fire_Safety_Improvement_Services_chi.pdf

4. 改善工程如涉及關閉現有消防裝置及設備,業主應與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協商,確保盡量縮短關閉期。另外,如須關閉主要消防系統,例如消防栓/喉轆系統及/或花灑系統,業主或須因應火警風險的程度各受影響地方的範圍,提供滅火筒及/或獨立火警偵測器等備用設備。消防處人員進行現場風險評估後,會制訂備用設備的詳細要求。提供備用設備或涉及額外費用,業主務須注意。詳情可瀏覽消防處網頁,網址如下:

https://www.hkfsd.gov.hk/chi/source/circular/2008_03.pdf

5. 消防處處長發出的指示列明各項規定,業主如為符合該等規定而須先取得批准以進行建築工程,例如加建消防水缸,或須各建築事務監督呈交由認可人士擬備的建築圖則,以及由註冊結構工程師擬備的結構圖則,待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後,方可開展工程。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名單,可在屋宇署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查閱,或經由以下網址瀏覽屋宇署網頁:

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online-tools/registers-search/registrationsearch.html

6. 規定的消防裝置及設備或消防安全建造工程如涉及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的建築物部分,又或有關建築物部分屬於同一擁有權,在工程開展前,須先徵得該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公司或相關業主(視何者適用而定)的同意。

7. 執行當局會一如既往,以靈活務實的方法執行上述條例。為協助建築物的業主及佔用人遵從條例的規定,假如理據充分,我們會考慮接納其他消防安全改善替代措施,或適當放寬個別規定。至於消防處為方便業主遵從指示而採取的靈活務實措施,可參閱摘錄自《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的相關例子。實務指南已上載至消防處網頁,網址如下:

http://www.hkfsd.gov.hk/chi/news/Guidebook_for_the_compliance_of_Fire_Safety_chi.pdf

8. 「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現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於2011年4月1 日推出,幫助需要財政協助的業主為其建築物進行改善工程,包括遵從上述指示而進行的工程。詳情可致電該計劃的熱線(電話:3188 1188)查詢,或經由以下網址,參閱該計劃的單張:

https://brplatform.org.hk/f/page/10013/12558/IBRAS%20A5%20Leaflet.pdf

9. 為協助業主/業主立案法團順利進行維修工程、廉政公署與香港房屋協會合作,編製了《樓宇維修實務指南》。該指南已上載至廉政公署網頁,網址如下:

https://bm.icac.hk/bm_wcms/UserFiles/File/tc/CMS/education_publicity/bmain_kit_1901.pdf

10. 如對消防處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有任何查詢,請致電 2807 9110 與消費處樓宇改善課1消防隊長張國雄,或致電 2807 9180 與助理消防區長文家祥聯絡。樓宇改善課1的地址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號華懋交易廣場2期10字樓,傳真號碼為 21042755

查詢

查詢

消防處個案主任:2807 9110

統籌支援,中西區民政事務處:2189 2819

樓宇維修支援計劃財政協助:3188 1188

《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

互聯網搜尋引擎關鍵字:572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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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2024/03/1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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